RAYBET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1-08
 雷竞技RAYBET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度第四次

  雷竞技RAYBET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6,567,215,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9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353,037,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0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118,138,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118,138,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7%。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鲲宇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同意6,565,936,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同意116,859,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2%;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同意2,145,166,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4%;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同意116,859,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72%;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2,145,050,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0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

  同意116,743,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89%;反对1,0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565,82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同意116,743,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0%;反对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0%;弃权3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选举赵民革为董事,同意股份数6,551,04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8%。

  选举刘建辉为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090,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7%。

  选举曾立为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090,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7%。

  选举李建涛为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097,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8%。

  选举赵民革为董事,同意股份数101,96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123%。

  选举刘建辉为董事,同意股份数103,01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973%。

  选举曾立为董事,同意股份数103,01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973%。

  选举李建涛为董事,同意股份数103,01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026%。

  选举叶林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51,93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3%。

  选举顾文贤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180,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1%。

  选举余兴喜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180,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1%。

  选举刘燊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186,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1%。

  选举彭锋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552,180,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1%。

  选举叶林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2,859,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665%。

  选举顾文贤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3,103,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732%。

  选举余兴喜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3,103,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732%。

  选举刘燊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3,109,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784%。

  选举彭锋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03,103,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732%。

  综合上述选举结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9名成员分别为赵民革、刘建辉、曾立、李建涛、叶林(独立董事)、顾文贤(独立董事)、余兴喜(独立董事)、刘燊(独立董事)、彭锋(独立董事)。

  选举孙毅为监事,同意股份数6,550,891,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4%。

  选举郭丽燕为监事,同意股份数6,550,891,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4%。

  选举常海宇为监事,同意股份数6,552,187,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

  选举孙毅为监事,同意股份数101,814,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821%。

  选举郭丽燕为监事,同意股份数101,814,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821%。

  选举常海宇为监事,同意股份数103,110,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790%。

  综合以上选举结果,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5名成员分别为孙毅、郭丽燕、常海宇、王兴涛(职工代表监事)、屈二龙(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鲲宇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一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视频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其中常海宇监事以视频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毅、郭丽燕、常海宇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王兴涛、屈二龙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八届一次监事会选举孙毅担任监事会主席(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孙毅,男,1965年6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长春客车厂机械车间干部、厂长办公室调研秘书,吉林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工作人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副主任科员、综合一处主任科员、秘书处正科级秘书、秘书处副处级秘书,通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通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通钢公司副总经理,通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通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通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通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毅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八届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视频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曾立董事、李建涛董事、叶林独立董事、顾文贤独立董事、余兴喜独立董事、刘燊独立董事、彭锋独立董事以视频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已成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选举赵民革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建辉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陈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丙龙、孙茂林、李景超、陈益、谢天伟、王凯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百征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均为三年。上述人选简历附后。

  (五)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新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名单如下。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084)。

  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将“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董事会战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公司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12月修订)》。

  赵民革,男,1966年6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钢铁学院分院矿冶系教师,首钢工学院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教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首钢工学院(首钢职工大学)副院长,首钢培训中心(培训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首钢炼铁厂副厂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副厂长,北京首钢氧气厂党委书记,首钢培训中心(培训部)主任,首钢总公司技术质量部(技术研究院、新钢技术质量部)部长(第一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兼新钢公司副总经理,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总公司助理级),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兼技术研究院院长,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兼技术研究院院长、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兼技术研究院院长、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院院长,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兼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兼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民革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建辉,男,1964年12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北钢技术处炼钢科专业员、炼钢检查站副站长,首钢卢沟工校学员,首钢第一炼钢厂技术副厂长兼研究所所长,首钢第二炼钢厂主任工程师兼研究所所长、厂长技术助理兼技术科长,首钢总公司第二炼钢厂厂长技术助理兼技术科科长、技术副厂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副厂长,首秦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炼钢部部长,首钢迁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销售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营销管理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营销管理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任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刘建辉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90,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1、张丙龙,男,汉族,1976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第一炼钢厂炼钢车间炉前工、技术科品种专业员,首钢总工程师室调研员、副科级调研员,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生产技术室专业工程师、炼钢区副主任、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长,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党委书记、部长,首钢京唐总经理助理兼制造部部长,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职责)。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职责)。

  张丙龙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32,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孙茂林,男,1976年6月生,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曾任首钢中厚板厂技术科专业员、热轧工段党支部副书记兼副段长、乙作业区党支部书记、技术科研科副科长,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质量处技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技术质量处处长助理、硅钢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硅钢部常务副部长、RAYBET硅钢事业部副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硅钢事业部副部长、硅钢事业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硅钢事业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硅钢事业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硅钢事业部党委书记、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硅钢事业部党委书记、部长,硅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硅钢事业部党委书记、部长,硅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硅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智新电磁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五矿特钢(东莞)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五矿天威钢铁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营销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茂林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李景超,男,1966年4月生,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首钢中型厂导轨车间铣工,首钢电梯厂导轨车间铣工,首钢动力厂电修车间电工,首钢试验分厂团委负责人,首钢第三炼钢厂炼钢车间总支干事、方坯连铸车间行政负责人、动力车间生产副主任、动力车间副主任、动力车间主任(正科级)、备件科科长(正科级)、机动科副科长(正科级)、设备科副科长(正科级)、设备科副科长兼动力车间主任(正科级)、设备科副科长(正科级),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处处长助理、设备处副处长、设备处处长、设备部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设备部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党委书记、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设备部党委书记、部长、智能化应用部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设备部党委书记、部长。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景超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陈益,男,1967年7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首钢中型轧钢厂机动科专业员、维修车间主任助理、机动科副科长,首钢北钢党委办公室党委秘书,首钢大学海外驻点培训班学员,首钢吉柴技改领导小组工程处副处长,首钢总公司经贸部办公室(党办)副主任,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首钢总公司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部长、营销管理部副部长兼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秘书室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律总监、董事会秘书室主任兼任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律总监、首席合规官,兼任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陈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谢天伟,男,汉族,1981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中厚板厂实习生,首钢2160筹备组成员,首钢迁钢公司热轧分厂甲作业区首席作业长(借调)、甲作业区首席作业长、生产技术室主任,首钢迁钢公司热轧作业部部长助理、生产部部长助理、热轧作业部副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作业部副部长、生产部副部长、制造部副部长、RAYBET制造部副部长兼系统创新部副部长、制造部副部长兼营销中心合同计划室总监,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营销管理部合同计划室主任(总监)、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副部长。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天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03,3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王凯,男,汉族,1982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秦公司炼铁部1#高炉副工长、2#高炉副工长、2#高炉正工长、2#高炉技术员、2#高炉作业区副作业长、1#高炉作业区作业长(试用期一年)、一高炉作业区作业长,首秦公司炼铁事业部部长助理(挂职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首钢京唐公司炼铁作业部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部长,首钢京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炼铁作业部部长。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凯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03,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百征,男,1965年10月生,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首钢第一炼钢厂车间计划调度,首钢第二炼钢厂生产科调度、炼钢车间计划调度、生产科计划调度、生产科调度长、计划科计划员、钢坯工段段长(副科)、生产科副科长、计财科科长、生产计划科计划负责人,首钢迁钢公司计财部副部长、部长,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计财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任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百征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23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八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益同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陈益同志已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陈益,男,1967年7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首钢中型轧钢厂机动科专业员、维修车间主任助理、机动科副科长,首钢北钢党委办公室党委秘书,首钢大学海外驻点培训班学员,首钢吉柴技改领导小组工程处副处长,首钢总公司经贸部办公室(党办)副主任,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RAYBET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首钢总公司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部长、营销管理部副部长兼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秘书室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律总监、董事会秘书室主任兼任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律总监、首席合规官,兼任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陈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61,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