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消失的公司谁来还钱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22
 雷竞技RAYBET公司拿到投资却未实际生产,投资人无奈诉讼,官司打了两年终胜诉后却遇公司注销,股东逃之夭夭。公司注销后,到底谁来偿还投资人的钱,又是在什么情景下,这家公司从注销变为了存续,投资人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李女士是一位投资人,在一场饭局中结识了从事新能源产业的高总,甘总以及辛总,三人都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四人初识后越聊越投机,聊天中,三人向李女士描绘出了新能源产业美好前景,并约李女

  雷竞技RAYBET公司拿到投资却未实际生产,投资人无奈诉讼,官司打了两年终胜诉后却遇公司注销,股东逃之夭夭。公司注销后,到底谁来偿还投资人的钱,又是在什么情景下,这家公司从注销变为了存续,投资人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李女士是一位投资人,在一场饭局中结识了从事新能源产业的高总,甘总以及辛总,三人都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四人初识后越聊越投机,聊天中,三人向李女士描绘出了新能源产业美好前景,并约李女士去看看他们的新能源基地,李女士欣然同意。几天后,李女士来到新能源基地,见到了初具规模的厂房。

  李女士:“我听了三位的介绍,对你们的经营理念很是认可,我想投资500万元。”

  李女士很快便同这家科技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第二天就将500万元投资款打入科技公司账号。

  李女士投资不久后,因为本人的一些个人事务,即将去国外呆一段时间,便无暇顾及着工厂。

  高总:电话中“放心,李总,公司现在稳步运行,已经在对接新能源设备生产线了。”

  李女士:“好,近期我在国外,暂时回不来,公司财报和分红是年底出来了,你把资料留一份,我回来看。”

  基于对三位老总的信任,自己的投资眼光,李女士便放心地飞去了国外,RAYBET这一飞就是大半年,等回来的时候,哪知公司变了天。

  高总:“李女士,投资有风险,我已经跟你讲过了,账目你也看到了,我们的项目亏损了,不仅一分钱没有挣到,连本都赔进去了。”

  李女士:“高总,我跟你讲,今天我是好脾气耐心和你谈这个事情,项目项目我看不到,你经营的账目也漏洞百出。你如果仍要坚持自己的这个意见,RAYBET那我只好和你法庭见了”

  高总:“李女士,不是我坚持不坚持自己的意见,这就是事实,摆在眼前的,我们亏的本亏完了不说,我自己还倒贴腰包的,你的500万根本不够赔的。”

  李女士知道这场对话再怎么下去也是没有结果的,便请律师定好起诉方向后,一纸诉状起诉了这家科技公司。

  一审中,科技公司负责人称“李女士的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而投资当然是有风险的,除了利润外,自然也要承担风险。现在公司亏损了,李女士也应一并承担风险,愿赌服输,认亏这500万。”实际上,经法庭查明,李女士与这家公司合作的项目并未投入实际生产,尽管科技公司负责人一再表示是亏损了,不是未生产,但却一直拿不出有效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一方胜诉。

  一审判决后,科技公司一方表示对判决内容不服,便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暂未生效。又过去了几个月,经历了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判决李女士一方胜诉。

  从李女士回国到二审判决,看似一件简单的事情,实则一年多时间已经过去。就在李女士一方认为,钱可以收回来的时候,法院执行局给了她一个意料之外的结果。

  经法院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李女士有些不能接受,既然公司的项目没有投入实际生产,那钱去哪里了呢,难道是这些股东给转移了或者吞了?带着这种疑惑,李女士再次同律师商量了对策,决定申请追加公司股东。然而就在李女士一方要追加股东的时候,却被告知不存在股东了,一查原因,竟是这家公司直接注销了。

  李女士:“律师,公司都注销了,就等于公司不存在了,公司不存在了,那还怎么还钱呢?”

  律师:“也有办法,李总您别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公司法》是司法解释中,有我们解决的钥匙,我准备一份文件,您过几天后来签字就可以。”

  就这样,新一次的维权之路再度开启。这一次,被告不再是科技公司,而是换成了这家公司的三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主体科技公司没有了,但新的债务人各股东承担的总量是一致的,李女士的债权并不会受到损害。庭审如李女士一方所料进行着,被告方却提出了一个观点,该案需要暂停审理,理由是,公司虽然注销了,但其中一位股东自始至终不知情,现在该股东正在进行行政诉讼,欲撤销科技公司注销这一决定。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止了,回首一看,从投资到现在的维权,已经4年快过去了,进度再次缓慢起来。

  半年后,法院传来消息,公司恢复存续状态了,公司又重新活了起来。重新活了的公司,原来庭审引用的法律规定便不再适用,让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在了,诉请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然而,法律是公平正义最后的准绳,白的就是白的,黑的也变不成白的。纵观案件的诉讼历程,李女士一方回忆起了细节

  李女士:“律师,我回忆了一下,这个工程当初他们就拿不出有效的账本,也没有实际开工,但是我的钱却是真切地汇进了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里。”

  律师:“确实是这样,500万元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消失,总能找到来龙去脉,我们就以这个线索,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任。”

  这起看似诡谲的案件,一波三折,但最终法律亦有途径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位不诚信的公司股东最终也难逃法网,他们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法律后果。

  一开始,李女士是同三位老总进行协商的投资,为什么被告的是公司而不是三位老总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日常生活中,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拟制人的情形出现,谈合作的都是真实的人来进行的,然后真实的人是代表公司来谈合作事宜的。本案中,李女士签订的投资合同也是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李女士与科技公司便是合同的当事人,效力当然只及于此二人,这叫做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在庭审中,李女士一方称投资了500万,公司一方称确实投资了500万,但是亏损了,那么法官该听谁的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首要看的是证据,而不是诉讼参与人口中描述的“事实”。证据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得有,二是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本案中,虽然科技公司一直辩称公司的投资项目实际投入了运营,但并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虽提供了账目本,但法院认为该证据远远不足以说明公司投入了实际运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一方便是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最终法院是驳回了他们的二审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实际上,我国除了一审、二审制度外,还有再审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明明科技公司没有把钱还完,为什么法院要终结执行呢?终结了以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中,科技公司名下便是没有财产,通常我们说财产,指的就是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啊,不动产啊,动产比如车辆啊,土地,股票等,所以终结了执行。当然,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了该公司实际上是有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这里要向大家提个醒,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个词,打官司是讲时效的,实际上,申请强制执行也是讲时效的,判决书生效后,两年以内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时效便过了。

  ②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1份。

  ③ .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⑥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条件很多,也确实比较麻烦,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现在的公司普遍都可以进行简易注销了,大大地减少了繁琐的流程,不过即使是在简易注销中,公司也需要做到,对外不存在债务。作为工商登记人,又不可能穷尽地知道所有公司的情况,通常这种情形下,便会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公司不欠钱,不存在争议和纠纷,若存在,则签字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后续便和这个规定高度关联。RAYBET

  股东一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股东身份基于公司取得,公司不存在,自然股东的身份就灭失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那对于股东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此时便不再对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注销便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虽然未经清算,但是各股东在注销的过程中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承担公司的债务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中的情形便是第五种,科技公司在应诉的同时,对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需以行政诉讼的结果来看。

  实际上,除了诉讼中止,庭审活动中还存在休庭等情形,比如有新的诉请,对方要求答辩了,部分案件复杂一次审判不足以查清事实等多种原因。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股东就是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将李女士的投资款500万,通过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转出,谎称公司没有钱亏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