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竞技华厦眼科(301267):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24
 雷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雷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年 9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股, 于 2022年 11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年 9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同 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股,于 2022年 11月 7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本条新增,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雷竞技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雷竞技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 元; 4、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5、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 (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 12个月内达成 的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 (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 12个月内达成 的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设立独立董事 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 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下同),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雷竞技其他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设立独立董事 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 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下同),或者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6、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 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7、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7、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公司修订相关制度如下:

  同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