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批复的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06
 雷竞技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批复的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雷竞技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批复的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48号),该批复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本批复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告债券。

  四、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择机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发行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8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24日。

  2022年1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年2月10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7、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

  8、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瑞银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和天风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2022年11月17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取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8号)。截至2022年11月17日,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公司实际收到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非公开发行资金人民币2,999,999,965.44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2年11月21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5号)。截至2022年11月18日,发行人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62,086,092股的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32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999,999,965.44元。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各项交易费用,再加回保荐及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相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72,037,998.6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62,086,092.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909,951,906.67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五)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严格按照《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定价、配售、缴款及验资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48.32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62,086,092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65.44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最终获配投资者名单及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RAYBET(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进取型保险产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君和同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安红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安红军)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89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安红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RAYBET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国旅”)持股数不包括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出借的股份。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拟将持有的公司601021)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0月31日,春秋国旅合计出借公司股票9,1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春秋国旅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注:1.上表中春秋国旅持股数不包括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出借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春秋国旅合计出借公司股票9,1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春秋国旅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组合产品,本次发行中通过富国基金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2,086,092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将会相应扩大,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会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也将下降,从而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使公司的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公司将通过募投项目扩充机队规模,提升经营能力与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后股本及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也暂无因本次发行而拟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2、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4、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取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8号)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5号);

  股份变动性质:因2018年、2019年、2021年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及公司2022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1、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春秋航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春秋航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是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以来实施的股东减持计划及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使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拥有股份权益减少。

  5、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春秋国旅持有公司51.50%的股份(含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正华先生持有春秋国旅64.74%的股权,为春秋国旅控股股东,王正华先生还通过与春秋国旅的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加强了其控制地位,基于该协议的约定,王正华先生实际控制春秋国旅94.2792%的表决权。此外,王正华先生自春秋国旅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来一直担任春秋国旅的董事长,RAYBET2017年3月29日前担任春秋航空董事长,2017年3月29日至今担任春秋航空董事。王正华先生能够持续性地主导春秋国旅以及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能力,进而能够持续性地实际控制春秋国旅和春秋航空。因此,王正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春秋包机持有公司2.8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王正华先生持有春秋包机52.69%的股权。

  春翔投资系春秋航空的部分员工为投资春秋航空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公司,其唯一对外投资为持有春秋航空1.99%股份,不从事其他业务。春翔投资第一大股东为张秀智女士(春秋航空副董事长),持有春翔投资24.09%的股权。

  春翼投资系春秋航空和春秋国旅的部分员工为投资春秋航空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公司,其唯一对外投资为持有公司1.33%股份,不从事其他业务。春翼投资第一大股东为王煜先生(春秋航空董事长,与王正华先生为父子关系),持有春翼投资50.16%的股权。

  考虑到春秋国旅的董事中,张秀智女士兼任春秋包机的执行董事和春翔投资的董事长,王煜先生兼任春翼投资的董事长,王炜先生兼任春翼投资的董事、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和春翼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即2018年2月14日)以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公司于2018年、2019年、2021年分别公告并实施了三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为扩大机队规模并补充流动性,春秋航空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已经2021年6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得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0号文《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虽然各自持有春秋航空的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

  综上,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即2018年2月14日)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春秋航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2019年2月16日及2021年9月23日分别公告股东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相关减持计划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3月19日、2021年11月11日完成。

  春秋航空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8.32元/股,发行数量为62,086,092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由916,462,713股增至978,548,80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春秋航空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但春秋国旅仍然为春秋航空控股股东。

  综合上述因素,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即2018年2月14日)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截至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即2018年2月14日),春秋国旅持有春秋航空504,0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54.97%,春秋包机持有春秋航空42,0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4.58%,春翔投资持有春秋航空36,0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3.93%,春翼投资持有春秋航空18,0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1.9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春秋国旅持有春秋航空504,0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51.50%(含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春秋包机持有春秋航空27,929,314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2.85%,春翔投资持有春秋航空19,487,007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1.99%,春翼投资持有春秋航空13,038,138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1.33%。

  注:截至公告日,春秋国旅共有9,160,000股办理了转融通出借业务,该部分股权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64,454,459股(含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68%。合计因质押受限股份44,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7日,春秋国旅将其持有的春秋航空22,050,000股股份质押给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9日,春秋国旅将其持有的春秋航空22,0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和春翼投资持有的春秋航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披露的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春秋航空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即2018年2月14日)以来,因2018年、2019年、2021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及公司2022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国旅”),一致行动人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包机”)、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翔投资”)、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翼投资”)合计持有公司57.68%的股份(含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春秋国旅仍处于控股地位,王正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2019年2月16日及2021年9月23日分别公告股东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相关减持计划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3月19日、2021年11月11日完成。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核准,春秋航空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8.32元/股,发行数量为62,086,092股,已于2022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由916,462,713股增至978,548,80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春秋航空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但春秋国旅仍然为春秋航空控股股东。

  综合上述因素,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即2018年2月14日)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截至公告日,春秋国旅共有9,160,000股办理了转融通出借业务,该部分股权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1、本次权益变动后,春秋国旅仍处于控股股东地位,王正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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